商品銷售量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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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銷售量指數亦稱“商品銷售量總指數”,是一種數量指標指數,是反映多種商品銷售量綜合變動的總指數。設某商店三種商品報告期和基期銷售量及價格等資料如表1所示:
商品名稱 | 計量單位 | 銷售量 | 價格 | ||
---|---|---|---|---|---|
基期 | 報告期 | 基期 | 報告期 | ||
甲 乙 丙 合計 | 件 米 台 — | 200 600 500 — | 190 660 600 — | 250.0 72.0 140.0 — | 275.0 75.6 168.0 — |
在表l中,三種商品的計量單位和使用價格都不同,因此不能直接相加取得兩個時期的銷售總量,這種不能直接加總對比的現象,稱為不同度量現象。因此,編製商品銷售量指數必須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1、確定同度量因素,使複雜現象總體中不能直接加總的量過渡到能直接加總。
如果將各種商品的銷售量分別乘上它們的銷售價格,成為銷售額,這就便各種商品由不同的使用價值形態轉化為同質異量的價值總量,即
- 銷售量×銷售價格=銷售額
- q×p = qp
在這裡,銷售價格為同度量因素,銷售量為指數化因素,商品的銷售額相加便得到銷售總額(∑qp)。
同度量因素是指在總指數計算時,為瞭解決總體的構成單位及其數量特征不能直接加總(即不能同度量)的問題,而使用的一個媒介因素或轉化因素。其作用是:
- 同度量作用,即使得不能加總的量過渡到可以加總;
- 權數作用,即在形成總指數的過程中對總指數的大小有權衡輕重的作用。
指數化因素是指數所要反映、研究的總體在某一方面的數量特征的因素。
2、要反映複雜現象總體中指數化因素的變動,就需要將相應的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同一時期。
同度量因素所屬時期有基期和報告期,不同時期的同度量因素,其數值是不同的。要反映銷售量的總的變動,就必須使用同一時期的同度量因素,即假定不同時期的商品銷售額是按照同一時期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的。
現分別按不同時期的價格為同度量因素,列出商品銷售量指數公式:
以基期銷售價格(p0)為同度量因素的商品銷售量指數:
- (1)
以報告期銷售價格(p1)為 同度量因素的商品銷售量指數:
- (2)
將表1的資料代人(1)式,得該商店的商品銷售量指數為
(或109.69%)
(元)
計算結果表明,三種商品銷售量報告期比基期平均增長9.69%,使銷售額增加了15820元。
將表1的資料代人(2)式,得該商店有商品銷售量指數為
(或110.08%)
(元)
計算結果表明,三種商品銷售量報告期比基期平均增長10.08%,使銷售額增加了18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