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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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保險是參加保險的人以資金入股的方式積聚保險基金,為入股成員提供經濟保障的保險。[1]
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2]
合作保險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保險合作社和相互保險社。二者有其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是:
第一,合作保險組織是由若幹被保險人組成的,相互之間以互相幫助為目的的保險組織。第二,參加合作保險者在保險標的、保險責任範圍、權利、義務方面基本相同。第三,合作保險組織的最高機構是管理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民主選舉產生,並有自己的組織章程,指定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人或辦事機構來處理有關保險業務、社內財務等事務。第四,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保險投資,所得收益歸合作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第五,合作保險基於資金力量及減少風險的要求,需向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
保險合作社和相互保險社也有區別:一是相互保險社的資金來自社員事先繳付的預期分擔額(保險額),社員不交納股金,當保險社遇到大災不足賠付時,可採取向各成員補攤或降低受,損成員賠款的辦法解決;保險合作社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社員交納的股金和保險費。二是相互保險社不對外營業,其保險費結餘不是利潤,而是作為保險基金的補充,無需納稅,也不分紅;保險合作社可向社外開展業務,但要照章納稅,所獲利潤一部分可作為保險基金,一部分可用於社員分紅。三是相互保險社與其成員的關係不固定,保險合同終止,雙方保險關係即解除;而保險合作社與社員關係則相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