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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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人(drawee for onour,payer for hon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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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承兌人拒絕付款時,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由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為付款,該代為付款之人即為參加付款人。
包括預備付款人和其他人。預備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註明的另一付款人,以便在原指定付款人萬一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可向他提出取款。其他人也可以在票據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時,代出票人、背書人等對持票人付款。參加付款的目的是為了保全票據上有關債務人的信用。
參加付款人(Drawee for onour)參加付款行為的非票據基本當事人。
付款人(Drawee) 接受票據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是票據的當事人。付款人一般為一人。如果為數人時,則均須承擔付款責任,不能各自只負擔其中的一部分金額,也不能交替負責。只有當其中任何一人支付了全部款項,其餘付款人的義務才告解除。付款人一經對匯票承兌成為承兌人,他即為票據主債務人,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應當提示付款,承兌人不得以出票人簽名是偽造簽名或出票人無簽名能力為藉口而加以拒付。但在承兌後有偽造背書的匯票除外;也不能以票據未按期提示為理由解除自己的付款義務,持票人對他仍持有付款請求權。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持票人在票面註明收訖字樣,並交出匯票。《日內瓦公約》規定付款人作一部分之付款,持票人不得拒絕,又規定匯票上一切訴訟權利,對承兌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問不行使,因時效過期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