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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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付款人(drawee for onour,payer for hon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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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由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为付款,该代为付款之人即为参加付款人。
包括预备付款人和其他人。预备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注明的另一付款人,以便在原指定付款人万一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向他提出取款。其他人也可以在票据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时,代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付款。参加付款的目的是为了保全票据上有关债务人的信用。
参加付款人(Drawee for onour)参加付款行为的非票据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Drawee) 接受票据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付款人一般为一人。如果为数人时,则均须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各自只负担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也不能交替负责。只有当其中任何一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其余付款人的义务才告解除。付款人一经对汇票承兑成为承兑人,他即为票据主债务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应当提示付款,承兑人不得以出票人签名是伪造签名或出票人无签名能力为借口而加以拒付。但在承兑后有伪造背书的汇票除外;也不能以票据未按期提示为理由解除自己的付款义务,持票人对他仍持有付款请求权。付款人付款时,得要求持票人在票面注明收讫字样,并交出汇票。《日内瓦公约》规定付款人作一部分之付款,持票人不得拒绝,又规定汇票上一切诉讼权利,对承兑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问不行使,因时效过期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