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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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監管是以監管目標為出發點,主要以引導的方式對監管對象實施的監管。原則監管具有靈活性、主動性、持久性特點,是一種動態的監管。
實施原則監管的基本條件[1]
監管機構不可能對每種風險或損失制定詳盡的監管要求,這決定了監管機構必然要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目前,很多國家也開始向原則導向監管轉變,但實施導向原則監管需要具備一些基本條件。
(一)監管人員應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採用原則導向監管的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人員必須能對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作出判斷,而這種判斷往往是沒有具體法規可以參考的,這就對監管人員的專業化素質、監管經驗以及職業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則導向監管下的監管人員要有更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專業判斷能力,對於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運行狀況要足夠的熟悉和瞭解。
(二)被監管對象應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在原則導向監管原則下,銀行而不是監管者對風險的識別、測量負責,銀行必須對各類風險都有一套具體的管理程式,涵蓋風險的識別計量檢測和控制。因此,被監管對象要有完善的內控和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
(三)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應有良好的溝通和充分的信任。監管當局對於市場從業人員和機構在不斷創新過程中管理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以及機構內控文化的信任,是原則導向監管的重要基礎。
(四)實施國家必須有一個健全的經營環境和監管環境。原則導向監管要求實施國家擁有一個相對發達的金融市場、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一個健全的金融機構經營環境和監管環境應該是一個社會絕大多數經濟體以誠信為價值取向,法制健全,市場體系完善,巨集觀經濟環境穩定等。
- ↑ 尚靜.我國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路徑探討[J].南方金融.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