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制賠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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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制賠付率是指統計區間內實際賠款與對應的滿期保費之比,反映即時賠償能力及經營業績狀況。保單統計範圍包括在統計區間內起保和統計區間前起保的保單
歷年制賠付率的公式[1]
其公式表示為:
- 歷年制賠付率=(統計區間的已決賠款+統計區間未決賠款變化)/統計區間滿期保費。
統計區間未決賠案變化指:統計區間末未決賠款-統計區間初未決賠款。
從以上公式看出,歷年制賠付率不僅可用於一年中月度賠付率計算,也能用於年度及跨年的賠付率分析,當應用於年度統計時,公式變為:(當年已決賠款+當年度末未決賠款-當年初未決賠款)/當年度滿期保費,若採用50%法計提滿期保費,分母變為(當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2,當用於年度第n個月統計時,公式演變為:[當年1至n月已決賠款+第n月末未決賠款-年初未決賠款]/當年1~n月滿期保費,n=1,2,……,12。當年1~n月的滿期保費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當年(1~n)月保費在(1~n)月中的滿期保費;另一部分是上年(1~12)月保費在當年(1~n)月產生的滿期保費,按月度統計時滿期計提通常採用24分法和365分法,而50%法不適用。
優點:
1、統計時間與財務年度口徑一致,數據資料較易獲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單在核算期內的滿期保費和賠付情況,可與會計年度配合使用。
2、採用歷年制賠付率能及時瞭解不考慮未分攤營業費用、稅金及分保因素的承保情況,可以大體判斷統計期內的經營效益。
缺點:
1、歷年制核算體系下,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費、賠款的時間匹配性較差,與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夠精確。
2、賠款和保費在保單方面並不完全對應,故難以據此判斷承保業務的質量。
應用:粗略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單在核算期內的滿期保費和賠付情況以及統計期內的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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