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也叫意外年度制賠付率,是按出險時間口徑統計已決、未決賠款的賠付率,是一個時間段內所有出險的賠案的已決、未決賠款的合計數與所有保單(包括統計區間內起保和統計區間前起保的保單)在該時間段內產生的滿期保費。
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應用於評價當年有效保單的承保質量,為某些產品的純費率釐定提供數據參考。
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的公式
具體計算公式為:
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 當年保單項下發生的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含IBNR))/當年保單項下的滿期保費
如果所有當期出險的案件全部在當期準確立案,那麼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將等於歷年制賠付率。
優點:
1、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能準確及時地反映當年保單的承保質量,國際上常用來作監控指標。
2、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考慮了在統計區間內出險,但未在統計區間內立案確認的未決賠款。由於對損失數據的考慮充分,所以此種賠付率有利於及時準確地對損失數據進行分析,從而分析業務質量和擬定純費率。
缺點:
1、事故年制核算方法的保費與損失資料的匹配程度不如承保年制方法。
2、賠款和保費在保單方面並不完全對應,故難以據此判斷承保業務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