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度制賠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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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度制賠付率是某一年度保單向下的賠款和其保費收入的比值。保單統計範圍僅包括統計期內起保的保單,不包括統計期前起保的保單。
承保年度制賠付率可應用於分析期間業務承保質量,分析險種承保利潤。
其公式表示為:
- 承保年度制賠付率=(某年保單的已決賠款+某年保單的未決賠款)/某年保單保費收入
與歷年制賠付率公式的根本差異是把賠款和保費收入都按保單年度分類統計,由於一個保單年度的責任期滿要跨24個月,同時年度保單向下的賠款最終確定也至少需24個月,為及時對保單年度進行統計分析,通常採用統計期間保單年度已滿期的保費收入與其統計期間的賠付情況比較,即承保年度制(滿期)賠付率,從計算精確而言,保單向下的未決賠款除了包括常用的已出險已核實並已錄入電腦的未決賠款外,還包括已出險已報案但未核實,以及已出險但未報案的未決賠款,在此我們從電腦數據管理角度,不妨將後兩種情況認定為賠款責任(IBNR),因此承保年度制(滿期)賠付率公式表示為:(某保單年度的已決賠款+未決賠款+IBNR)/某保單年度滿期保費。
優點:在承保年制核算中,保費資料與損失資料完全來自於同一保險單,兩者的匹配程度最佳,因此使用該方法對保險業務的核算最為準確。
缺點:
1、使用承保年制核算方法的最大缺點是時效性差,由於承保年制的已發生損失隨評估日期的不同而變化,因此只有在較晚的時間點方可獲得較為完整的資料。
2、此賠付率對應的保費是該時間段內起保保單在該時間段內生成的滿期保費,並非該時間段內的所有保單的滿期保費,所以不能用於核算該時間段內的經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