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制赔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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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赔款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保单统计范围包括在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
历年制赔付率的公式[1]
其公式表示为:
- 历年制赔付率=(统计区间的已决赔款+统计区间未决赔款变化)/统计区间满期保费。
统计区间未决赔案变化指:统计区间末未决赔款-统计区间初未决赔款。
从以上公式看出,历年制赔付率不仅可用于一年中月度赔付率计算,也能用于年度及跨年的赔付率分析,当应用于年度统计时,公式变为:(当年已决赔款+当年度末未决赔款-当年初未决赔款)/当年度满期保费,若采用50%法计提满期保费,分母变为(当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2,当用于年度第n个月统计时,公式演变为:[当年1至n月已决赔款+第n月末未决赔款-年初未决赔款]/当年1~n月满期保费,n=1,2,……,12。当年1~n月的满期保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当年(1~n)月保费在(1~n)月中的满期保费;另一部分是上年(1~12)月保费在当年(1~n)月产生的满期保费,按月度统计时满期计提通常采用24分法和365分法,而50%法不适用。
优点:
1、统计时间与财务年度口径一致,数据资料较易获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可与会计年度配合使用。
2、采用历年制赔付率能及时了解不考虑未分摊营业费用、税金及分保因素的承保情况,可以大体判断统计期内的经营效益。
缺点:
1、历年制核算体系下,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与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够精确。
2、赔款和保费在保单方面并不完全对应,故难以据此判断承保业务的质量。
应用:粗略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单在核算期内的满期保费和赔付情况以及统计期内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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