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消除危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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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消除危險糾紛是指占有人請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為引發的糾紛。當他人之行為造成或者可能會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險時,賦予占有人消除危險的請求權是保護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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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消除危險糾紛的理解和適用[1]
消除危險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方法,賦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目的在於保護物的安全,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險的請求權,這也是《物權法》規定的一類新的糾紛類型,《規定》將其作為占有糾紛項下的三級案由之一。在適用本案由時,要註意和物權保護中的消除危險糾紛案由的區別,如果屬於物權人對其物的保護,則應當適用物權保護中的消除危險案由,具體可以適用各類物權項下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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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第245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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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