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排除妨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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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占有人請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為或者事實的糾紛。
妨害占有,指非侵奪占有而妨礙占有人管領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物權法》賦予占有人對抗他人非法妨害其占有的權利。
占有排除妨害糾紛的理解和適用[1]
占有人請求排除妨害占有權利是《物權法》規定的占有保護的重要方法,但這種方法的適用是以占有人和妨害占有人之間不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為前提的,如果占有人與妨害占有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則應當適用其他案由而不適用本案由。同樣,如果是物權人基於其權利而請求排除妨害占有的行為或者事實時,應當使用物權糾紛下所有權、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下的案由。在適用本案由時,也要註意與物權保護糾紛案由下的排除妨害糾紛案由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