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條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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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簡稱 I.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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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C)是倫敦保險協會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條款,取代原來使用的協會貨物條款中的平安險。它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但承保風險較協會貨物條款(A)、協會貨物條款(B)為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協會貨物條款(C)的主要內容[1]
C條款是協會貨物A、B、C三種條款中保險人責任範圍最小的條款。與B條款相同,C條款的承保風險也是採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一)承保風險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4.船舶、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
5.在避難港卸貨。
6.共同海損犧牲。
7.拋棄。
此外,保險人對非除外風險所致的共同海損的分攤和救助費用負責賠償。
由此可見,C條款的承保範圍比B條款更小,僅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以及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二)其他內容
C條款關於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索賠、被保險人的規定和其他內容在字面上與B條款完全一致。
- ↑ 顧寒梅,江靜.外貿運輸與保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