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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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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簡稱 I.C.C.(C))

目錄

什麼是協會貨物條款(C)

  協會貨物條款(C)是倫敦保險協會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條款,取代原來使用的協會貨物條款中的平安險。它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但承保風險較協會貨物條款(A)協會貨物條款(B)為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協會貨物條款(C)的主要內容[1]

  C條款是協會貨物A、B、C三種條款中保險人責任範圍最小的條款。與B條款相同,C條款的承保風險也是採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一)承保風險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遭受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4.船舶、駁船或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

  5.在避難港卸貨。

  6.共同海損犧牲

  7.拋棄。

  此外,保險人對非除外風險所致的共同海損的分攤和救助費用負責賠償。

  由此可見,C條款的承保範圍比B條款更小,僅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以及共同海損救助費用

  (二)其他內容

  C條款關於除外責任保險期限索賠被保險人的規定和其他內容在字面上與B條款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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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顧寒梅,江靜.外貿運輸與保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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