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條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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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簡稱I.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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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B)是倫敦保險協會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新條款,取代原來使用的協會貨物條款中的水漬險。協會貨物條款(B)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即在條款中把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一列明。
協會貨物條款(B)的主要內容[1]
(一)承保風險
B條款承保的責任範圍比A條款小,它採用列明風險的方式逐項羅列了所保的風險。B條款對下述原因所致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和損害負責賠償:
1.火災或爆炸。
2.船舶或駁船擱淺、擦淺、沉沒或傾覆。
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4.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或接觸。
5.在避難港卸貨。
6.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7.共同海損犧牲。
8.拋棄或浪擊落海。
9.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吊裝車廂或儲存處所。
此外,保險人還承保共同海損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導致共同海損的原因必須不屬於除外風險。
由此可見,B條款主要承保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同時還承保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1.在“一般除外責任”條款中,增加了“由於任何個人或數個人的錯誤行為對保險標的或其組成部分故意損害或破壞,保險人不負責任”的規定,這意味著在B條款中,保險人不但對被保險人的蓄意不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對任何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為所致損失也不負責任。
2.在“戰爭險除外責任”條款中,B條款規定對“捕獲、拘押、扣留、禁制以及此種行為的後果或這方面的企圖”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不予承保。在A條款中,加上了“海盜行為除外”這幾個字,明確將海盜風險從除外責任中剔除,即將海盜風險作為承保風險,而B條款中對於海盜風險並未作為除外風險,但也沒有列入承保風險。由於B條款採取列明風險的方法確定承保風險,所以按照B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海盜風險不予負責。
(三)其他內容
B條款關於保險期限、索賠、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和其他內容在字面上均與A條款相同。
- ↑ 顧寒梅,江靜.外貿運輸與保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