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價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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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價值成分是指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扣除該貨物生產過程中該成員國或者地區非原產材料價格後,所餘價款在出口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不同協定框架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中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各有不同,部分貿易協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如下:
1、《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要求增值部分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FOB價)的55%,原產於最不發達受惠國(即孟加拉國)的產品的以上比例不超過65%。
2、《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規定,用於所獲得或生產產品中的原產於任一成員方的成分不低於該貨物FOB價的40%;或者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的材料、零件或者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所獲得或者生產產品FOB價的60%,且最後生產工序在成員方境內完成。
3、港澳CEPA項下的原產地規則要求,在港澳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在港澳生產或獲得產品FOB價的比例應不低於30%。
4、“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受惠國對非該國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不小於所得貨物價值的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