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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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以提供一定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特點在於,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勞務。例如,建造房屋、實施運輸、授課、清洗地毯或者修理汽車等。這種勞務可以是有物化結果的行為,如承攬;也可以是沒有物化結果的行為,如技術咨詢。有物化結果的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相似,但二者不同。在前者,債權人需要的是體現特定債務人勞務的工作成果,在後者,債權人需要的僅僅是財物本身。
債的一種。是以勞務人提供的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給付具有人身性,其債的給付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未經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債發生履行不能時,也不適用強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施以救濟。
以提供一定的勞務為標的的債。其特點是,具有人身特定性,只能由債務人親自履行,而不能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如運送之債、雇佣之債、服務之債、演出之債等
勞務之債的給付具有人身性,其債的給付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未經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債發生履行不能時,也不適用強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施以救濟。
勞務之債根據其標的之不同,可以分為方式性勞務之債和結果性勞務之債。
前者的債務人僅須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但並不要求該勞務活動必然產生債權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醫療合同中,醫生僅須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但並不要求治愈患者。
後者的債務人不僅需要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而且該勞務合同必須產生債權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必須將旅客運送至特定地點,否則不能認為適當履行債務。在現實中,多數勞務之債屬於結果性勞務之債。此一分類的意義主要在於決定債務人何時完成履行。
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的區別 [1]
(1)前者涉及到財物所有權的轉移,後者僅涉及財物使用收益權的轉移,財物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
(2)前者轉移的財物可以是現貨,也可以是期貨,後者轉移的財物只能是現貨。
區分勞務之債與財務之債的意義在於:
(1)能否代為履行
在財務之債中,債權人所關心的是所取得財物的性質,至於該財物由何人給付,一般並不影響債權的實現。所以,財務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之債因債權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債務人的勞務或體現債務人勞務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不得讓第三人代替履行債務。
(2)能否直接強制執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財務之債,可以以強制執行的方法直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對於勞務之債,債權人不能以強制執行的方法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只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