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削性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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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性濫用(Exploitative Ab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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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性濫用即優勢企業通過某種行為獲得了在正常、有效競爭情況下不會獲得的收益。這類形式的濫用發生在縱向商業關係即優勢企業與其貿易伙伴(或直接對消費者)之間,使貿易伙伴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進而影響了消費者,如不公平的高價或貿易條件、拒絕供貨、搭售等;
剝削性濫用的典型表現形式是對包括供應者、顧客和最終消費者在內的各種交易相對人索取不合理的壟斷暴利價格。
壟斷暴利價格是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藉市場支配地位低價買人或高價賣出的行為。它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作為供應方,高價銷售產品,盤剝購買方;二是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作為購買方,低價購買產品,盤剝供應方。毋庸置疑,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必然要從它所占據的地位中獲得高額利潤,利潤的來源不外乎是它在市場中所與之打交道的對象,即供應者和購買者。剝削性濫用行為在本質上就是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從供應者和購買者處不合理地攫取高額利潤的行為。它具有兩個特征:其一,它不改變市場結構而直接使行為者獲利;其二,它主要存在於行為人與供應者或購買者之間的縱向關係之中。剝削性濫用行為除了表現為壟斷暴利價格以外,還可以表現為濫用條件行為、限制生產、銷售和技術發展行為、附加義務行為及各種歧視行為等。
與針對同類競爭者所實施的妨礙性濫用行為直接產生排擠競爭對手、限制市場競爭後果的情形不同,剝削性濫用行為的目的及後果表現為行為人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直接從交易者處攫取壟斷利潤。管制剝削性濫用行為是因為人們認為支配企業通過降低產量、將價格提高到競爭水平以上,通過剝削其相對交易人的方法,使自己利潤實現最大化,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但從競爭的角度來看,這種剝削性濫用並非都是有害的,有時這種剝削性濫用行為被認為是促進競爭的。這是因為如果市場沒有進入障礙,支配企業的超高定價將會促進新的進人者進人市場併進行競爭。只有在市場存在進入障礙的情況下,支配企業才會因不能受到潛在競爭的有效限制而處於一種可以確定超競爭價格的地位。
剝削性濫用行為是以強加不公平價格和不公平商業條件、義務給相對交易者為主要內容的,判斷剝削性濫用行為的方法是通過將它們與相似市場中同等情形下的價格或商業條件、義務的可能狀況進行比較,以判別現在的價格、條件等與應該的價格、條件是否存在重大出入。將二者進行比較是可行而且容易的事情,但發現相似市場是很困難的。相似市場要求具有地區、時間和產品相同性。而且,該市場必須是存在於有效競爭的市場之中,市場中形成的價格水平和商業條件以及義務等的需求是合理的、源於公平競爭的。關於相似市場的確定,各國法律一般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只能根據相關判例和經濟學理論來做出判斷,大體做法與相關市場的確定是一致的。
但是,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對剝削性濫用行為的認定是極為困難的。由執法機關清楚地界定出“正當的”價格應當是多少,幾乎是難以辦到的。因為,有關成本和需求的精確的和及時的信息,一般是難以得到的,或者得到的成本過高。因此,有人主張競爭執法機關應當儘量減少對企業價格的管制範圍,而將註意力集中於防止支配企業實施威脅競爭的妨礙性行為。同時,如果企業預見到其在增長或有大的市場份額時其價格就受到管制,那麼其革新和進入市場的積極性就會減少,從長遠來看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妨礙性濫用與剝削性濫用只是一種大體的分類,兩者並非水火不相容或者總是截然分開的。事實上,兩類濫用行為相互並不排斥,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妨礙競爭的行為,往往同時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而其通過支配地位進行剝削的行為,也會減弱市場競爭。同時,並非所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都能輕而易舉地在兩者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分類,有些濫用行為同時包含了妨礙性與剝削性兩方面因素。如差別待遇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不同客戶提供不同的價格,既可能是為了剝削難以在其他地方買到商品的某些客戶而採取的,也可能是為了將客戶從其他企業那裡拉過來而實施的低價競爭手段,即專門以低價誘使某些原屬於競爭對手的客戶與自己建立交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