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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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享制(Profit Shar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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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享制又稱利潤分紅或勞動分紅制,是指企業每年年終時,首先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企業總利潤構成“分紅基金”,然後根據雇員的業績狀況確定分配數額,最後以紅利形式發放的勞動收入。
傳統的利潤分享制度是年終企業給雇員分紅,現代分享制度除了分紅之外,還包括雇員有權購買企業的股票,擁有企業股權,甚至還有的雇主向雇員提供虛擬的股份,被稱之為“幻影股份計劃”,其目的是為了激勵雇員創造最佳工作業績。
利潤分享制是對企業稅後利潤的一種內部再分配,是對工資和獎金的一種補充形式,其建立的理論和實踐依據是:
1、 在現代企業中,企業是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雇員的收入不僅取決於個人的勞動成果,還取決於企業總的經濟效益,即集體勞動的成果。
2、 企業在一個年度中所取得的利潤,是各種資本形式的回報,包括物質資本、技術資本和人力資本等多種資本,雇員作為人力資本的主要投資者,有權以分紅的形式分享企業利潤。
3、 工資一般是按短期形式支付,例如,月工資、日工資等,難以反映全年的企業經營成果,分紅制採取年終結算的形式,企業與雇員之間的再分配,有助於補充其他分配形式的不足,協調企業或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分配關係。
分紅收入確定後,雇員的全部薪酬為:
1、 勞動分紅是對企業年終凈利潤的分配,屬於企業內部再分配,一般不進入工資成本;而工資和獎金是預支的人工成本,屬於生產費用,在企業初次分配中進行。
2、 勞動分紅是對企業剩餘勞動成果的分配,分紅的數量和規模受企業擴大再生產投資的影響,二者是彼此消長的關係。而工資和獎金是定額和超額勞動的報酬,受勞動力日常供求狀況和勞動力價值的影響。
3、 勞動分紅一般不與雇員的勞動成果直接掛鉤,而與個人工資收入基數有關,它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不同於基本工資和獎金。
1、 分紅總額比例
勞動分紅總額及其比例一般由企業最高決策層做出,分為“首期比例”和“續期比例”。
1)“首期比例”是指企業初次建立分紅制度的年度所確定的分紅比例,用公式表示為:
S=H*G/L
式中:S為首期勞動分紅比例;H為勞動分紅總額占工資總額的%;G為年度工資總額;L為年度可分配利潤總額。
2)“續期比例”是指建立利潤分享制度以後的年份中,勞動分紅比例可以按照不變、累進或浮動三種方式確定。不變是指首期比例確定之後,以後年度的勞動分紅占利潤總額的比例不變;累進是指勞動分紅比例逐年按一定比例上調;浮動是指勞動分紅比例不固定,隨企業利潤而變化。
分紅額度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企業利潤中提成,比較常用的形式是浮動分紅比例,計算方法是在企業獲得的利潤達到預先規定的“投資回報率”之後,剩餘部分即為紅利。
2、 雇員分紅比例
勞動分紅總額確定之後,在雇員之間的分配方式為:
1) 按工資的固定百分比分配。該種方式以工資為基礎,把分紅作為一種補充勞動報酬。
2) 按工資的累進百分比分配。在該種方式中,工資層次越高,所或勞動紅利百分比越高,累進分配方式主要起著拉大工資檔次,刺激雇員多做貢獻的作用。
3) 按“分紅繫數”分配。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和特點,制定不同崗位的“勞動分紅繫數”,用年度紅利總額除以繫數總額,求出標準紅利,在乘以個人所承擔工作的紅利分配稀疏。公式為:
A=[Y/(X1-n)]*Xn
式中:Y為年度分紅總額;X1-n為繫數總額;Xn為個人紅利分配繫數。
這種方法是通過分紅體現工作崗位和雇員個人對企業利潤貢獻的雙重差異,與其它工資比例法相比,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