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項限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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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限額抵免亦稱“專項限額抵免”、“分項限額法”,“不分項抵免限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分項限額抵免是指國際上的一些國家(如美國)為了防止採用綜合限額抵免後所發生的避稅和偷稅漏稅,在一國或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將居民納稅人的某些外國所得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單獨計算其抵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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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計算公式為:
- 分項限額抵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專項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分項限額抵免主要是對某些低稅率項目單獨計算抵免限額。這樣跨國納稅人就無法以低稅率項目的不足限額去沖抵稅率項目的超限額,居住國政府因此可多征收一部分稅款。
舉例說明:甲國某總公司在某一納稅年度內的國內所得為1000萬元,稅率為30%。在乙國分支機構獲得的所得為500萬元,其中利息所得為50萬元,稅率為20%,其他所得為450萬元,稅率為40%。按照分項限額抵免計算,總公司納稅情況如下所示:
(1)分支機構向乙國政府繳納的稅款
- 利息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為:50×20%=10萬元
- 其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為:450×40%=180萬元
(2)分項限額抵免
- 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額為:(1000+500)×30%×50/(1000+500)=15萬元
- 其他所得的抵免限額為:(1000+500)×30%×450/(1000+500)=1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