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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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許可管理政策是指我國通過實行出口許可制度對出口商品進行管理的政策。
許可證審核簽發實行兩級管理,即:經貿部(包括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為一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為一級。按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經貿部和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集中管好少數、重要、國際市場激勵競爭的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在經貿部授權廠管理大多數實行許可證的商品。凡屬由國家專業總公司經營出口的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必須向經貿部申領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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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許可管理政策的原則有:
1.輸往國家、地區有配額限制的商品;
2.為防止出口總量超過輸往國家、地區市場的容納量,有必要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出口數量的商品;
3.為防止出口價格過低,有必要規定最低出口價格的商品;
4.國家規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商品;
5.由於國際市場的變化或者國別政策的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必須控制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