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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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管理政策是指我国通过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对出口商品进行管理的政策。
许可证审核签发实行两级管理,即:经贸部(包括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为一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为一级。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贸部和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集中管好少数、重要、国际市场激励竞争的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在经贸部授权厂管理大多数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凡属由国家专业总公司经营出口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必须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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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管理政策的原则有:
1.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
2.为防止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市场的容纳量,有必要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
3.为防止出口价格过低,有必要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
4.国家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商品;
5.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者国别政策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控制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