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國內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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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國內收購是指對外貿易企業單位以現金或通過銀行劃撥等方式,從對外貿易系統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直接供應出口的以及經過加工後再供應出口的商品。
出口商品國內收購的特征[1]
(1)商品的收購主要是為了供應出口或經過加工後再供應出口。至於在收購後改為供應企業自身消費或用於為出口服務的商品,都不能包括在出口商品收購之中;
(2)收購的商品必須通過買賣方式,支付一定的代價。但對不經過買賣方式而收入的商品(如收到贈送的出口樣品,借入的商品、收回借出的商品等),都不能算作出口商品收購;
(3)必須是從對外貿易系統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的商品。那些從外貿系統內務公司或本公司範圍內調入或作價買進的商品,都不能算作出口商品收購。
出口商品國內收購的計算[1]
對於出口商品收購的統計,應以收到商品的時期為準。出口商品國內收購總額的計算,其月和季的數字是根據計劃價格,全年的數字則按計劃價格與實際價格同時計算;對未列入收購計劃的出口商品,月和季的數字亦按實際價格計算。購自國外為了轉口的商品,以進口數字代替出口商品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