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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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1]
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是指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我國國境的貨物及其包裝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的主管部門和管理範圍[1]
主管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主要管理範圍
(1)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境貨物。
(2)美國、日本、南韓以及歐盟輸往中國的貨物。
(3)輸往美國、加拿大貨物的木質包裝;對輸往巴西貨物的木質包裝;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
(4)進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
(5)舊機電產品進口。
(6)出入境貨物運輸設備。
(7)進口貨物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需對外索賠時,其賠付的進境貨物。
(8)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物資。
(9)其他未列入該目錄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貨物。
出入境檢驗檢疫貨物通關要求[1]
通關要求
進出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列名商品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憑進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監管證件代碼
a,b,d
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理程式[2]
對列入《法檢目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進出口時,貨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前,必須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海關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以下簡稱入境貨物通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出境貨物通關單”(以下簡稱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的管制證件適用範圍及報關規範[2]
1.入境貨物通關單
人境貨物通關單是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中,對列入《法檢目錄》中屬進境管理的商品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前,依照有關規定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後簽發的單據,同時也是進口報關的專用單據,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
(1)適用範圍
入境貨物通關單主要適用於:
①列入《法檢目錄》的商品;
②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受國家委托,為防止外商瞞騙對華投資額而對其以實物投資形式進口的投資設備的價值進行的鑒定);
③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④進口舊機電產品;
⑤進口貨物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需對外索賠時,其賠付的進境貨物;
⑥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
⑦其他未列入《法檢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入境貨物或特殊物品等。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範圍涉及到的商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②入境貨物通關單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2.出境貨物通關單
出境貨物通關單是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中,對列入《法檢目錄》中屬出境管理的商品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依照有關規定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後簽發的單據,同時也是出口報關的專用單據,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
(1)適用範圍
出境貨物通關單適用於:
①列入《法檢目錄》的貨物;
②出口紡織品標識;
③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物資及人道主義緊急救災援助物資;
④其他未列入《法檢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
(2)報關規範
①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範圍的商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出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②出境貨物通關單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