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保證書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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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保證書交付貨物(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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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憑保證書交付貨物[1]
憑保證書交付貨物是指收貨人無法以交出提單來換取提貨單提取貨物,按照一般的航運慣例,常由收貨人開具保證書,以保證書交換提貨單,然後持提貨單提取貨物。
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的內容[2]
在班輪運輸中,有時因提單郵寄延誤而出現提單到達的時間遲於船舶到港的時間(特別是裝貨港與卸貨港間距離較短)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產生是由於提單失竊.或者是當船舶到港時作為用匯的跟單票據的提單雖已到達進口地銀行,但是因為匯票的兌現期限的關係,收貨人暫時還拿不到提單。在這些情況下,收貨人無法交出提單來換取提貨單提取貨物。此時,常由收貨人開具保證書,以保證書交換提貨單,然後持提貨單提取貨物。
保證書的內容一般包括: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交回這一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上述保證內容由有關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如果提單已經遺失。致使這種解除保證無法實現時,則應根據該國的法律規定,經過公告的形式宣佈該提單失效,或經法院的免除效力的判決,才能做到解除保證。
在使用保證書交付貨物時,值得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註意的是,近年來,國際航運中的詐騙活動不斷增加,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須弄清楚提取貨物的人確實是有權支配貨物的人和要求提取貨物的人,提供可靠的銀行擔保或相應數額的保證金,並承擔船公司不憑提單交貨可能產生的一切損失。否則,船方不要輕易憑保證書交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