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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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是由農業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的性質和範圍所決定的。是法律關係之一種。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是根據農業經濟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農村社會關係。也就是說,農業經濟法律關係可理解為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受農業經濟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一種在主體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是以農業經濟法律規範為前提而形成的農村社會關係;
(2)農村法律關係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農村社會關係;
(3)農業經濟濟法律關係是農業經濟法律規範調整特定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而形成的農村社會關係。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其性質不同於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是人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活動中進行的管理和組織、生產和經營、分配和交換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它是社會物質關係或物質利益關係,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而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是國家意志的具體體現,是思想意識關係,並由社會的物質關係所決定,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已具有多元化、立體化和複雜化的特征並初步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因此,農業經濟法律關係呈現多種性質的法律關係種類,具體包括:(1)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形成農村民事法律關係;(2)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整形成農村行政法律關係;(3)農業和農村經濟關係受經濟法律規範調整形成農村經濟法律關係。
任何法律關係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所構成。農業經濟法律關係也不例外,在構成它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之間,主體是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彳亍為的實踐者,沒有主體,沒有主體的活動,也就不存在客體。同時,主體也是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成現實的權利和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農村法律關係的內容。沒有客體,主體的存在以及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和義務也失去了目標,顯然,客體同樣是不可缺少的方面。
內容是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實質,它不僅是聯結各主體間的橋梁,而且也是聯結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有了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與義務相互聯結,也不能構成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所以,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三個要素是農村法律關係的三個相互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農村法律關係;同樣,變動一個或一個以上也不再是原來的農業經濟法律關係。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通稱為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變動。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或設立,是指在農業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農業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內容、客體的變化,但它不能是主體、內容和客體的全部變化,否則就成為現存農業經濟法律關係消滅和新的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農業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消滅。
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的變動即產生、變更或終止,絕不是無緣無故的,而是有一定原因的。導致農業經濟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稱為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情況。法律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依照它們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可以把它們分為事件與行為兩大類。
1.事件。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客觀事實。它包括風暴、洪水、乾旱、地震、蟲災等自然現象和出生、死亡、戰爭、內亂、國際經濟關係的重大變化等社會現象兩類。
2.行為。指為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農業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人們意志行為。人們意志行為,即受人們意志支配而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這是最常見的經常性的法律事實。它可分為:
(1)合法行為。它是指符合法律規範或法律原則要求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合法行為的種類包括:①法律行為,如依法訂立合同等;②準法律行為,如要約拒絕、發生不可抗力通知、履行催告等;③事實行為,如先占、發現埋藏物等。
(2)違法行為。違法,指的是人們違反國家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所作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的有過錯的行為。其表現:①“不當為而為”,即做出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如偷伐林木等;②“當為而不為”,即不實施法律所要求的行為,如不依法納稅、不秉公執法等。為了同犯罪的概念相區別,人們又將違法分為一般違法與嚴重違法兩種。所謂一般違法,指的是人們違反刑事法規以外的各種法律規範的行為;所謂嚴重違法,即犯罪,指的是觸犯刑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農業經濟法律關係則必須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才能引起變動,在這些法律事實之間形成一個法律事實的系統,則稱為事實構成。如糧食定購合同的產生包括國家下達定購計劃任務指標和訂立合同這兩個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