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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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典當費率[1]
典當費率指當戶每月交給典當行的所有費用占當金的比例,包括典當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率。
典當費率的確定[2]
典當費率通常由服務費、保管費、保險費和利息等要素綜合構成。典當綜合費用率的高低,不僅與典當人和典當行的承受力及收益狀況相關,而且對國家統一利率政策的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為維護巨集觀秩序的穩定,典當行在費用率掌握上,應參照國家利率政策和有關規定加強自律管理。
參照有關規定,典當質押的利率,由典當行自行確定。可在國家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而通常典當行考慮到組織資金成本較高的因素,在確定綜合費率時按銀行同檔次貸款利率的3倍左右掌握。
一般典當行在費率的掌握上,都按照“總量平衡,區別對待”的原則,靈活確定。金銀飾品從高,物資從低;典當額小的從高,典當額大的從低;典當期限長的從高,典當朗限短的從低。不足10天的按10天計算,超過10天的按實際天數計算。
典當費率因城市不同而不同。有的城市所定費率,從鼓勵典當期短出發,期限長的利息特高。有的城市從限制續當次數出發,續當次數越多,利息越高。有的城市從制約拖欠貸款利息出發,規定過期天數的利息加收20%的罰息。典當行則可在規定的限度內,根據自己的基本情況靈活確定費率。
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和保險費等,其月綜合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價的45‰。
2001年8月8日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2005年4月1日《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第三十八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