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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綜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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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典當綜合費用[1]

  典當綜合費用是指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典當綜合費用的規定[2]

  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金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典當綜合費用的歷史沿革變化

  1、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6〕119號),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典當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典當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保管費保險費等,其月綜合費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價的45‰”,可見當時人民銀行尚未將典當行收取費用的性質界定為“綜合費用”,而是使用了“費用”概念,併列舉這些費用包含服務費、保管費保險費等一系列可能在典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並規定了這些費用的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價的一定比例。

  2、2002年12月31日,國家經貿委頒佈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由此才正式將典當行在利息之外所收取的費用明確界定為“綜合費用”,並明確了其是對於各種服務及管理等勞務性的間接費用,而非保管、辦理保險等為當物的保值所採取措施的直接費用

  3、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繼續沿用了《典當行管理辦法》關於綜合費用的概念。

參考文獻

  1. 葉天泉,花景新,溫世瑞等主編.房地產市場辭典.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05.
  2. 福建省商貿協會編.福建商貿大全.華藝出版社,2006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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