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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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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典当费率[1]

  典当费率当户每月交给典当行的所有费用占当金比例,包括典当利率典当综合费率

典当费率的确定[2]

  典当费率通常由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要素综合构成。典当综合费用率的高低,不仅与典当人和典当行的承受力及收益状况相关,而且对国家统一利率政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维护宏观秩序的稳定,典当行在费用率掌握上,应参照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

  参照有关规定,典当质押的利率,由典当行自行确定。可在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而通常典当行考虑到组织资金成本较高的因素,在确定综合费率时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的3倍左右掌握。

  一般典当行在费率的掌握上,都按照“总量平衡,区别对待”的原则,灵活确定。金银饰品从高,物资从低;典当额小的从高,典当额大的从低;典当期限长的从高,典当朗限短的从低。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超过1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典当费率因城市不同而不同。有的城市所定费率,从鼓励典当期短出发,期限长的利息特高。有的城市从限制续当次数出发,续当次数越多,利息越高。有的城市从制约拖欠贷款利息出发,规定过期天数的利息加收20%的罚息。典当行则可在规定的限度内,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灵活确定费率。

典当费率法律变动风险

  1996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2001年8月8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参考文献

  1. 吴中宝,邓之勇著.巧用典当行资金周转与淘宝.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05.
  2. 伍绍平主编.实用金融知识问答.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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