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違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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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上的公債違約取消是指政府永久停止償付公債的全部本息,而使公債完全廢止。就廣義來說,只要政府停止償付公債本息某一部分或全部,而使公債部分或全部廢止,即可成為違約取消。
廣義的公債違約取消情形,大體有以下四種:
一是國家破產或滅亡,造成政府公債全部永無償付可能,這是最徹底的取消。
二是發生社會革命,推翻以前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政府,並宣佈對舊政府所欠公債不承擔償還義務。如1918年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府即宣佈不承認沙皇政府所有公債,拒絕償還國內外債務。
三是財政嚴重困難,償還公債沒有資金來源,迫使政府“賴債”不還或延期償還。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即發生過這種情況。
四是通貨膨脹造成原有公債貶值,而政府又只按照現實公債名義價值而不按照舉債時的幣值償付公債,致使債券持有者蒙受公債貶值的損失。
儘管公債違約取消會減輕政府的債務負擔,使政府避免為償還債務而增稅,但其消極影響更大。無論公債違約取消的情況如何,違約取消一旦發生,就意味著政府單方面取消了它與債權人的契約,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政府將失信於民,給以後任何時期的舉債帶來嚴重障礙,其危害遠甚於公債的延期償還。同時,公債違約取消往往意味著政府瀕臨破產,政權不穩,因而可能引起社會經濟和政治上的混亂。至於國外公債,如果本國政府違約取消,更是會引起債權國以各種手段進行報複。所以,公債違約取消會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後果,除非萬不得已,正常情況下不應以取消債務的方式解決公債的還本付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