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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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醫療保險也稱為個人積累制醫療保險,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地要求雇員和雇主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建立醫療儲蓄基金,通過縱向不斷逐步積累,用以支付家庭成員因患病可能需要的醫療費用支出的醫療保障制度。新加坡是典型的儲蓄醫療保險制度。
(1)依據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個人或家庭建立儲蓄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方式是儲蓄。
(2)強調以個人責任為主,樹立自我保障意識和責任。個人儲蓄醫療保險基金只用於個人和家庭成員的醫療消費,患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和支付能力選擇儲蓄醫療項目,享受的醫療服務越高,個人支付的費用就越多。
(3)國家主要負責組織儲蓄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個人儲蓄醫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不負擔或只負擔少部分費用,對醫療機構給予適當的補貼。
(4)具有個人和家庭縱向積累的功能。儲蓄保險基金作為個人和家庭成員終生醫療費用保障,實行積累制,家庭成員之間可以共用,解決了年輕人與老年人之間醫療保險費用負擔上的代際轉移問題。
(1)覆蓋對象。全體公民和永久性居民,所有雇員和自雇人員。
(2)資金來源。雇員的儲蓄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自雇人員的保費完全由自己繳納。
(3)保障範圍及水平。參加儲蓄醫療保險的會員支付在急診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的住院費用以及一些醫療費用,儲蓄醫療保險人員可以動用自己的儲蓄存款為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住院費用。
(4)就醫及費用支付。住院前,患者應向醫生或醫院咨詢有關費用,查看自己儲蓄醫療存款及需要支付現金的數額,以便選擇有能力支付的醫院。如果打算動用儲蓄保險基金支付住院費用,必須在住院前通知醫院方,並提供相應證件。病人出院後,醫院將列出一份結賬單給中央公積金局和患者本人,標明扣除的款項以及餘款或欠款等內容。如果用個人儲蓄給家庭成員支付醫療費用,則需要辦理授權等相關手續。
(5)醫療服務體系。無論是公立或者是私立醫院,都可以為儲蓄醫療保險者提供醫療服務,參加儲蓄醫療保險者可以自由選擇醫院就醫。
-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2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