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換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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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換股權(Debt-for-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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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換股權是1983年以來出現的解決債務國部分債務的辦法,從而達到較少其外債的目的。
(1)由政府進行協調,轉換的債務需屬於重新安排協議內的債務。債權方、債務方和政府各方經談判同意後,委托某中間機構將貸給公共或私人部門的貸款向二級市場打折扣出售。有時外國銀行也把債權直接打折扣售給債務國中央銀行;
(2)投資人向債務國金融當局提出申請。在取得同意後,即以這一折扣價買下這筆債務,然後到債務國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貼現,兌換成該國貨幣;
(3)投資人使用這筆貨幣在該債務國購入股權進行投資,於是這筆債務便從債務國的外國貸款登記機構註銷而轉入股票投資登記機構。
除由政府進行協調解決的債務交易外,尚有不經政府協調的債務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直接交易。由外國投資者從國際二級市場以折扣購進尚未到期的債券,而債務人則用本國貨幣提前償還這些外債。當轉換完畢後,雙方即在一定期限內通報債務國中央銀行註銷外債。有些到期外債還通過國內證券交易所公開拍賣,由債券持有人通過提出折扣進行競爭,從債務國中央銀行處換取該國的貨幣進行投資。
優點:
(1)無需動用外匯就可減少債務,並可引進先進技術和提高就業率;
(2)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債務國缺乏資金的矛盾;
(3)可吸引外逃資金回國參加建設。
- 缺點:
(1)債務轉換股權如採用過多,引進過量外資,將導致一些部門的控制權逐漸落入外國公司之手,出現經濟被外資控制的局面;
(2)如果政府通過全國的銀行系統籌措債務轉移所需的資金,勢必造成債務國貨幣供應量大增、刺激通貨膨脹,使貨幣貶值,對匯率也會產生不利影響;
(3)單純通過國內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以滿足債權對股權轉換的資金需求,會導致國內流通資金的緊張,產生利率上升的壓力;
(4)債務額過於龐大的國家沒有這麼多投資機會,因此這種方法不能廣泛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