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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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除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
(一)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例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後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