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破產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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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破產隔離是指基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得進入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對抗信托各方當事人的普通債權人,且受益人仍能獲得信托收益,信托並不因此當然終止。[1]
信托財產之所以具有破產隔離功能,根源在於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財產雖然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但是它必須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也獨立於信托其他當事人的固有財產,僅受信托目的的約束,為信托目的而獨立存在,相關第三人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根據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一旦設立,信托財產即自行封閉與外界隔絕,獨立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也與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據此,完整的信托財產破產隔離功能應該包括三個方面風險隔離: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破產的風險隔離、與受托人破產的風險隔離、與受益人破產的風險隔離。三者缺一則構不成真正意義上的破產隔尚。
信托財產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要件[1]
1)設立的信托必須是完整意義上的信托。信托的設立必須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合法的信托主體,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經合法方式設立。對於特別的信托不僅要具備一般信托的要件,還應當具備其特殊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稱得上是完整意義上的信托。
2)信托的設立在主觀上具有善意性。即信托的設立主體設立信托,其主觀目的應當不存在為轉移資產和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對於符合信托的成立要件但主體存在主觀惡意的信托不能適用信托破產隔離功能。
3)信托財產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信托財產的種類包括金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一般情況下任何財產均可以成為信托財產,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卻規定當某一特定身份的主體為受托人時,其可以接受的信托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4)信托的破產隔離功能適用情形的合法性。信托的破產隔離功能必須是在委托人以及受托人遭受正常合理的破產的情形下適用,即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要件。其要件是債務人客觀上達到法律規定的破產界限,存在破產原因,並由有申請權人提出合格的破產申請,再由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