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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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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托(Insurance Trust)

目錄

什麼是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也稱人壽保險信托,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托金融信托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托財產,由保險受益人信托機構簽訂保險金信托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事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機構),並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托合同約定方式,將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托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信托受益人

保險金信托的種類

  保險金信托大體上可分為四種:

  1、被動信托,又稱消極人壽保險信托

  這種信托只由信托機構代為領取保險金與代交保險金給受益人的一種信托。委托人生前將保險單的權利移轉給信托機構,由其保管。如委托人去世,信托機構即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依據信托契約,分配保險金給受益人,款項分配完後,信托關係終止。

  2、不代付保費信托

  這種信托與上述被動信托相同,只是信托公司在收得賠款後,並不將此直接分配給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並運用,使其增值,將增值收入交與受益人。只有等到信托到期,才將本金交還給受益人,信托關係即告終止。

  3、代付保費信托

  委托人生前除將保險單的權利移轉給信托公司,並代保管保險單外,還將一定金額的證券或資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證券或資金的收入,托信托公司按時交付保險費。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按信托契約收集賠款和所存的證券或資金,一同管理,以運用賠款以及這些證券或資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托有效期限終了,再將賠款及前存的證捲或資金交於受益人。

  4、累積保險信托

  在上述代付保險費信托中,委托人所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證券或資金的收益只夠信托公司按時交付保險費。但在累積保險信托中,委托人除照例將保險單權利移轉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為保管外,也將一定金額的證券或資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證券或資金的收益托信托公司代付保費。與代付保費信托所不同的是,每期證券或資金的收益,比應付的保費要多。信托公司將付去保費後所剩的利潤投資於較穩妥的方面,這樣,所存的資金或證券會逐漸積累增多。所以叫累積保險信托。

  一旦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收集賠款,連同累積的證券或資金一併管理,並以運用賠款的收益按時交付給受益人。等信托期滿,再將賠款及前存的證券或資金付還給受益人,信托關係即告終止。

保險金信托的功能

  1、依客戶個別需求簽定信托合同,為無能力管理財產的年長、未成年或禁治產者依信托目的管理、運用及分配保險金,以符合照顧遺族,安養老弱婦孺的目的。

  2、專業人員管理運用保險金,保障受益人利益。

  3、信托財產與信托機構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定期報告信托財產內容,可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性。

保險金信托的契約

  保險金信托契約的內容,隨著信托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應包括以下幾點:

  1、關於保險單的說明確良。

  在信托契約中首先應當說明其所交存的保險單的編號、保險公司名稱、保險金額等。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險人,且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則會有多張保險單;如果委托人為另外兩個以上的被保險人投保壽險,也會有多張保險單。這些情況都應在信托契約中說明。

  2、信托財產的指定及說明。

  3、受益人的指定。

  這裡的受益人,是指信托關係中的受益人。這裡的“特定人”,即信托關係中的受益人,多數為委托人的家屬,這不能不在信托契約中明確,否則就達不到信托的目的。

  4、委托人的許可權。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時,要在信托契約內聲明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權利,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的方法。還要聲明所指定或轉讓信托關係的權利,僅是將來領受賠款的權利。

  5、受托人代付保費的責任。

  受托人或者有代付保費之責,或者不負此責,這都應在信托契約中詳細說明。

  6、賠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動人壽保險信托,信托公司在領得賠款後,即分配給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三種信托,則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該項賠款,以運用賠款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過一段時間(信托期滿)後,才將賠款本金分還給受益人。由於受益人的數量或多或少,分配的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的時間,也會隨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這些問題最好在信托契約中預先訂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實施分配時有所根據。

  7、管理賠款的方法。

  信托機構管理賠款,或者投資於動產,或者投資於不動產,或者長期投資,或者短期運用,都應當在信托契約中訂定。

  8、受托人的解職。

  受托人否可以隨時解職,應視委托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托人或終止信托而定。

保險金信托的好處

  1、免除保險單失效的顧慮。

  2、增加委托人的產業。

  3、為委托人支配身後的費用。

  4、處置賠款以適應特種需要,如清理欠款、建造房屋,創立事業,捐助慈善事業等。

  5、為各受益人分配賠款。

  6、可免除浪費及其他虧損。

  7、適合受益人的需要。

  8、合併管理多個保險單。

  9、壽險賠款與受益人其他財產集中管理。

  10、設立費用低廉,保障效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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