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自動墊交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保險費自動墊交是指保險條款含有保險費自動墊交規定,如果投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若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已墊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合同繼續有效。若合同當時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或前項累計墊交保險費及利息超過合同現金價值時,則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自動墊交的時點為寬限期屆滿的次日。
發生墊交後,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發生保險責任時,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將先扣除墊交保險費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沒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將給予投保人一個60天的寬限期,投保人在寬限期內交足其所應交納的保險費,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寬限期內仍未交付保險費,如果保單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保險費自動墊交”是保險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一項選擇權益,其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減少客戶因非故意的失誤導致保單失效,使其利益受損。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超過寬限期未交保費的被保險人如果想使保險單繼續有效,就必須按照保單復效的程式,重新證明他們的可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