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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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Renewing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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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保是一個保險合同即將期滿時,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延長該保險合同的期限,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當時的實際情況,對原合同條件稍加修改而繼續對投保人簽約承保的行為。
續保方式有三種:
①另訂新的保險契約;
②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③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辦事。
1、對保險人而言:
1) 穩定業務量;
2) 減少展業工作量和費用
2、對投保人而言:
1 ) 得到連續不斷的保險;
2) 得到公司的優惠
(1)及時對保險標的進行再次審核,以避免保險期間中斷。
(2)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有增加或減少時,應對保險費率做出相應調整。
(3)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承保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4)保險人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隨著生活費用指數的變化而調整保險金額。
續保與復效的的區別
續保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終止,經過雙方確認又達成的繼續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險合同。續保在法律性質上與復效有著本質的區別:
(1)續保是因原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而在復效中原合同的期限並未終止,即原合同並未消滅,只是暫時失效而已,滿足一定的條件還是可以繼續合同的履行。
(2)續保是訂立一個新的合同,只不過延長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內容上卻無太大的變動,本質上續保合同與原合同構成兩個合同;而復效是並未延長原合同期限,不同之處是對於暫時失效期間效力的恢復。
(3)續保合同對投保人需要履行與訂立原合同時相同的義務,比如如實告知的義務等;而復效合同只要當事人未約定,投保人只要補交保險費和相關費用,就無須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了。
(4)續保後相關條款的期間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爭條款,自殺條款等;而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繼續,效力溯及原合同訂立之時的狀態,所以這些條款的期間並未隨著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間的計算仍在延續。下文筆者根據具體實踐歸納成五個方面探討復效的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