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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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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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對比關係,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與不足額保險合同。
不足額保險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於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優點為:節省保險費;促使被保險人註意防範危險。
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
其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其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這兩種賠償方式,根據保險合同種類的不同,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
1、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險;
2、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
3、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