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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召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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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会议召集权)

目錄

什麼是股東會議召集權

  股東會議召集權是指股東認為有召開股東會的必要時,按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召集會議,以及在董事會不同意該提議時,依法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在有的國家,股東可以不經向董事會提議,直接按照規定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議召集權的種類

  股東的會議召集權,包括召集會議提議權和直接召集權(包括經或不經向董事會提議)。

  1.股東的召集會議提議權

  股東的召集會議提議權,是股東向董事會提出召集股東會要求的權利。關於股東的提議權,各國一般均有規定,其理由是在發生需召開股東會的情況時,通過向董事會提議而召開股東會,在效果上最為恰當,在事實上最為便利;經向董事會提議而董事會拒不召集時,再通過其他途徑召開股東會,一般也不會損害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2.股東的直接召集權

  股東的直接召集權,是指股東按規定可以按規定自行召集會議或申請有關機關召集會議的權利。這包括股東在董事會拒絕提議時的直接召集權和不經提議的直接召集權利。

  直接召集權的行使方法:

  為保障股東提議權的實現,經股東提議而董事仍不召集股東會時,股東可以按規定自行召集會議或申請有關機關召集會議。從國外的有關規定看,股東行使直接召集權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1)由股東自行召集

  如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條規定:“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4條規定的程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國外也有許多類似規定。

  (2)通過行政機關而召開股東會

  如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4條第1款規定:“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30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3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程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式相同。”我國臺灣公司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通過法院召開股東會,即股東召集權訴訟

  規定這種方式的較多,如日本商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前項的請求提出後不立即進行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式時,提出請求的股東,可得到法院的許可進行該召集。該請求提出之日起的六周內的某日未發出作為會日的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時亦同。”在規定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加拿大,也規定在無法以規定的方式召開會議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召集會議。

  也有的國家規定,股東可以不經向董事會提議直接召開股東會。其召集方法,與董事會不採納召集會議提議時股東召集會議相同。

股東召集權的適用範圍

  一般地,股東定期會議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定期召開,是董事會必須履行的職責,因而在實踐上很少有應召開定期會議而董事會故意不召開的。但對於股東臨時會議來說,由於不是定期召開,是否召開完全由董事會自行決定,這就容易發生應召開臨時股東會而董事會不願召開或董事會認為不需要召開的情況,因而關於股東的會議召集權,一般是針對召集股東臨時會議而言,如我國公司法就明確規定,股東、監事會等只能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未規定可以提議召集定期股東會或股東年會;我國臺灣公司法第173條第1款也只是規定了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但董事會在事實上仍有可能不召集或遲延召集定期股東會或股東年會,所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996年2月10日頒佈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召開股東年會,又無正當理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該公司掛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要求該公司董事會作出解釋並公告。”因此,不規定在董事會不按期召開股東定期會議或股東年會時的會議召集權,容易產生對股東權利保護的缺陷。對此,美國《示範公司法》第7.03節中明確規定,公司不召開股東年度會議超過規定期限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出召開年度會議的申請;並且,股東申請召開股東年度會議,不以曾向董事會提議為條件,即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召集股東年度會議。按期召開股東年會是董事會的重要工作之一,未能按期召開,不可能是疏忽所致,只能理解為董事會不願召開;再要求股東先向董事會提議召集股東會,也無必要。美國《示範公司法》關於股東享有定期會議召集權的規定,可供我國公司立法參考。

  股東的會議召集權,不僅在公司正常經營中有其適用,即便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當有召集股東會的必要時,股東也可以按照規定行使召集權。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全體股東,包括無表決權優先分息股的持有人,在清算結束時,被召集開會以對最後的帳目、清算人管理的交卸清楚證明書,以及清算人卸職作出決定,並對清算結束予以確認。”“如果未召集會議,所有股東可以訴請指定一名代理人負責召集會議。”第416條規定:“公司繼續經營時,清算人必須在第413條規定的條件下召集股東大會。如果清算人沒有召集股東大會,一切有關的人可以要求召集股東大會,或由審計員、監事會或監督機構召集,或由司法裁決任命的一名代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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