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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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規範體系就是由各項會計法律規範所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且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
(一)權威性
權威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制定者為獨立的立法機構,或受立法機構授權支持的行政機構,例如,我國的會計法律規範體系是由我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財政部所制定;其二,司法上的相對獨立性,如西班牙、加拿大等國家設立審計法院,專門受理違法會計案件,我國則在法院下設有經濟庭,處理會計違法案件。會計法律規範體系是調整會計法律關係的行為準繩,嚴格地規範制約著會計行為。
(二)規範客體的雙重性
這是會計法律規範體系的主要特點,即不但規範會計人,而且更重要的是規範會計主體,使會計主體與會計人達到目的和行為的統一,緩解會計主體和會計人利益衝突,使會計人不再成為替罪羊,鑄造其獨立的人格,擺脫會計主體的操縱,獨立開展會計行為,發揮中介人的作用。
(三)會計法律規範體系的靈活性與嚴肅性的統一
會計畢竟是一個人造信息系統,有較強的技術性,有的人稱其為一項“藝術”。因而會計法律規範體系,不僅要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且還要符合會計技術性的要求,體現出會計行為的本質,否則就不是會計法律規範。成功的會計法律規範體系應是靈活性與嚴肅性的統一。
(四)會計法律規範體系的層次結構性
會計法律規範體系是由上述三個層次所構成,相關法律處於最高層次,是其他一切會計法律規範的基礎。會計法處於該體系的第二個層次,直接約束會計人,也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的依據,行政法規不得與此相抵觸。會計行政法規處於第三層次,體現會計法的要求,對會計行為進行某一方面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