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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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債券(Islamic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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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債券是指遵守伊斯蘭教的債務工具,其本質是一種租賃債券。“一帶一路”建設會涉及大量的基礎設施,非常適合作為伊斯蘭債券的基礎資產。
從本質上看,伊斯蘭債券結合了1500年前的宗教法律和現代結構性金融的最新發展,是符合伊斯蘭教法關於禁止支付或收取利息規定的一種固定收益債券,債券收益或來自於利潤分享,或租金收入,並通常受到有形資產支撐。對於追求投資組合多元化的投資者來說,與傳統債券相比,伊斯蘭債券不僅收益有吸引力,且波動更小,在利率處於上升期時優勢尤為明顯。此外,伊斯蘭債券提供了參與一些經濟快速發展、金融體系穩健、並曾長期被債券指數與基金所忽視的經濟體的機會,如海灣國家、東南亞國家等,受益於伊斯蘭債券本身的獨特結構,加上上述國家的市場活力,使得債券收益與全球其它固定收益市場相關性不強,成為投資者資產或債券組合的有益補充。截止到2014年11月16日的數據,全球的伊斯蘭債券存量規模總計3247億美元,儘管比去年有明顯增長,但相比全球龐大的傳統債券市場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伊斯蘭債券的風險[1]
(一)伊斯蘭債券的潛在風險分期付款契約則包含業績風險。並且在承包人或次承包人無法提供必要服務的情況下代理銀行也可能因此違約。
(二)伊斯蘭教法風險伊斯蘭教法風險是指發行者因違背了其作為受托人在符合伊斯蘭教義方面的責任,而使其資產價值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伊斯蘭債券說明書(prospectus)規定了導致債券無效的一些情況。例如,在租賃和分期付款的混合資產池中,租賃資產必須始終多於分期付款資產,否則發行債券行為將自動無效。
(三)債券發行機構僵化的風險伊斯蘭債券起源於發展中國家,在這些國家中,除沙烏地阿拉伯和馬來西亞擁有較為良好的金融基礎設施之外,一般來說基礎設施都較為薄弱;並且,由於伊斯蘭債券必須符合其教法精神,導致了一種在短期內不可能消除的被稱為/機構僵化0(institutionalrigidity)的狀況出現,這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伊斯蘭債券的風險。機構僵化的主要表現為:不存在對沖及其它金融工程的方法;不存在銀行間市場;缺少最佳實踐的、統一的監管標準;在法律和立法框架上較為薄弱,特別是在違約的處理方面;缺少統一的會計、審計和收入及損失確認系統;缺少有效的投資評價、促進和監管基礎設施;效率低下的外部評級系統;不成熟的金融市場以及部門之間較弱的相互支持和聯繫等。
近年來,伊斯蘭債券作為一種金融產品不斷發展創新,因此,在特定的市場中它註定要面臨諸多的風險。除了面臨與傳統債券相類似的市場風險(主要是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操作風險之外,伊斯蘭債券還面臨一些特有的風險問題:信用風險、伊斯蘭教法風險以及債券發行機構僵化的風險等。
- ↑ 楊伊.伊斯蘭債券及其潛在風險研究[J]. 海南廣播電視大學.2008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