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產權轉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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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產權轉讓收益[1]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是指出讓收入扣除清理債務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以及支付轉讓費用後的凈收入。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構成[2]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具體包括國有企業凈資產轉讓收益,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及認股權轉讓所得收益,經營性及中介類事業單位國有凈資產轉讓收益以及其他企業國有凈資產轉讓收益。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處理[3]
產權轉讓收益是指企業的出資人通過有償轉讓方式收回股權投資所得凈收入。它的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轉讓母公司國有資本所得收益,由於母公司的國有資本由各級人民政府持有,轉讓母公司國有資本實際上屬於政府收回對企業投資的國有資本,應向其主管財政(國資)部門上繳,然後再辦理國有資本核減手續。
(2)企業轉讓子公司股權所得收益,由於企業轉讓子公司產權實際上是以轉讓方式收回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扣除其對該子公司股權投資賬面餘額後的凈額,作為企業投資收益處理。
(3)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規定,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收取和使用[1]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按下列規定收取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出讓方為政府授權的部門的,其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繳,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組織收取,並按投資各方投資比例分別劃歸各級政府,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專項用於國有資本再投入。
(二)產權出讓方為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其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由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收取。
(三)產權出讓方為企業的,其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由該企業取得。
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管理[4]
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其他國有單位(指各類國有資本經營公司。下同),依照有關規定轉讓其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產權,或依照有關規定轉讓其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企業的國有股權,所得轉讓凈收益由國有產權(股權)受讓方全額解繳同級財政部門,並由轉讓、受讓雙方在轉讓協議中載明。
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轉讓其投資的子企業國有產權(股權)所得凈收益,以及投資的子企業實施清算後所得凈收益,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利潤一併計算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各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企業,依法實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凈收益,由清算機構直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國有單位、國有企業轉讓持有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所得凈收益,按上述辦法上繳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