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抽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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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任意抽查法[1]
任意抽查法是指審計人員從審計對象總體中任意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審計的方法。其抽樣方法既無規律可循,又無合理的根據,因而抽查的結果,會使審計人員承擔較大的審計風險。可以說任意抽查法僅僅是為了減少審計工作量,以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而採用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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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抽查法的運用[2]
任意抽查法可以減少審計工作量,使用最為方便,對抽查的規模和技術等無特定要求。因為只是隨意抽取樣本,對抽查的覆蓋面和樣本的代表性未作規定,因此,其抽查的結果缺乏可靠性。另外,其所有的審計證據不一定能反映真實情況。例如,對材料採購成本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如只抽查一個月份的證據,而這個月恰恰是故意少計、壓低費用的,這時審計人員如果經驗不足,就不能取得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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