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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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制度的概念[1]
仲裁時效制度是指勞動關係中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保護其勞動權利,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對該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
1、一般仲裁時效的規定,又稱為普通仲裁時效,它是指對一般民事經濟法律關係普通適用的仲裁時效,一般仲裁時效為2年。
2、特殊仲裁時效的規定,其優先於一般仲裁時效規定而適用,即有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特殊仲裁時效,沒有特殊仲裁時效的適用一般仲裁時效。
- 1、維護人事管理關係的穩定
人事爭議發生後,如果被侵權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而在規定的時效期內自願放棄其申請仲裁的權利,則仲裁不保護其權利,雙方原有的人事權利義務關係終結,新的人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確立,從而維護人事管理關係的穩定。
- 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設定仲裁時效制度,規定權利人如不及時行使權利,就失去通過仲裁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可以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 3、有利於仲裁及時正確地處理人事爭議
實行仲裁時效制度,仲裁委員會對時效期間內請求保護的權利予以保護,這樣,由於爭議發生的時間短,當事人和知情人對事件的發生髮展變化等情況記憶清楚時晰,便於仲裁委員會收集證據,使爭議案件得到準確、及時處理。
- ↑ 徵程.仲裁時效的問題[N].三峽都市報,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