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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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制度的概念[1]
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保护其劳动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该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1、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又称为普通仲裁时效,它是指对一般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普通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为2年。
2、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其优先于一般仲裁时效规定而适用,即有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没有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 1、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
人事争议发生后,如果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而在规定的时效期内自愿放弃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则仲裁不保护其权利,双方原有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新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立,从而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
-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设定仲裁时效制度,规定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失去通过仲裁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可以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 3、有利于仲裁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
实行仲裁时效制度,仲裁委员会对时效期间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这样,由于争议发生的时间短,当事人和知情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等情况记忆清楚时晰,便于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使争议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处理。
- ↑ 征程.仲裁时效的问题[N].三峡都市报,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