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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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其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
2.权利人的试题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失。
3.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仲裁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同,仲裁时效可以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种。
普通仲裁时效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效,是指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殊仲裁时效即法律、法规对某些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这些民事、经济纠纷只能适用这种特殊仲裁时效,而不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
中止时效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其他障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断,实际上是终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的效力,待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中断时效的事由有三种:
(1)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的延长,是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