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集資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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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集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或銀行信托部受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的委托,代為發行股票、債券,向社會籌集資金的一種信托業務。是集資信托的一種。幾經各級政府批准成立的聯合企業、投資項目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增加投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企業,均可委托信托部門代發股票、債券籌集資金。如發行“重點建設債券”、“經濟發展債券”等,同時信托機構還可以受托代辦股息、紅利和債息,委托單位按發行股票、債券總額的一定比例,向信托機構支付手續費。
代理集資信托的一般程式是:
(1)企業向金融信托機構提出發行債券和股票的申請,須提供集資申請書和集資章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集資的文件、集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同意發行債券集資的批准文件、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財務報表及經濟效益預測資料等文件,以及金融信托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2)代理髮行債券和股票的審查。金融信托機構在審查同意後可與債券發行單位簽訂代理髮行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信托機構代理的許可權,代理的具體事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手續費及支付方式等。由於是代理性質,信托機構除辦理代理證券發行的具體手續外,對發行單位的經營狀況和經濟後果,不負連帶責任。
(3)代理髮行債券或股票後的管理。信托機構在代理單位發行了股票和債券後,有責任對發行單位實啤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國家金融政策的實施,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具體的管理行為有:定期公佈發行單位的資產、負債和經營盈虧情況;集資款項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督促發行單位按季向批准的人民銀行報送企業財務、計劃、統計報表;監督發行債券的企業建立“還本準備金”制度,並於償還期前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