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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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委托代理人是指人事爭議仲裁程式上,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
1、委托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沒有他們的授權,就不會有委托代理權的產生。這是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的一個主要區別。
2、委托代理的許可權,由委托人決定,代理人在委托授權的範圍內進行代理活動。
3、在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前,須向仲裁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證明委托事項和許可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簽名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的範圍是指哪些人可以擔任委托代理人。人事爭議仲裁程式中的委托代理人的範圍,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由下列人員充當委托代理:
1、當事人的近親屬;
2、律師;
3、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
4、其他經仲裁機構許可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的人數不宜過多,一般為一至二人,因為法律規定委托代理人的範圍較寬,如不限制委托人數就可能引起代理人數過多的現象,從而影響仲裁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