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對產品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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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對產品談判(Product-by-product tariff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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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產品對產品談判[1]
產品對產品談判是指一個WTO成員根據對方的進口稅則產品分類,向談判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產品的要價單,被要求減讓的一方根據有關談判原則,對其提出的要價單按其具體產品進行還價。
產品對產品談判的程式[2]
提出要價單的一方通常稱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價單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應利益、實質供應利益及潛在利益的產品。整個談判過程,都在總協定的談判委員會支持下,經過討價還價相互交換關稅減讓,最後達成雙邊協議,納入參加談判方的關稅減讓表,然後在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下,雙邊關稅減讓成為多邊化,適且於所有的總協定締約方。在總協定前五輪的關稅減讓談判均採用這種方式。
產品對產品談判的運用[3]
產品對產品談判,是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中的減稅方式。世貿組織成員可以通過此談判方式來解決本國所關心的產品,主要適用於成員方有重大利益的產品、稅率相差懸殊的產品及一些敏感性產品。
從GATT的第一輪迴合一直到1961-1962年的多林回合,談判成員一直採用產品對產品的減稅方式。採用此種方法,每一位參與方首先提供本國的索要清單,同時遞交本國的提供清單,併在上面分別標明本國要求別國做出減讓的產品和本國願意做出減讓的產品。談判主要在某產品的主要供應國和進口國之間進行。兩國在雙邊的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達成雙邊協議。然後兩國對該項產品達成的雙邊關稅減讓協議的結果,通過最惠國待遇條款實施於所有其他的成員。
然而,此種減讓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由於實踐的原因,適合用此類減讓方式來進行關稅減讓的產品品種十分有限,於是,最後能達到關稅減讓的產品的覆蓋面也很受限制。其次,各成員在進行關稅減讓時,只有在權衡了減讓可能帶來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後,才能做出與本國經濟利益相適應的關稅減讓。比如,A國同意對進口的b產品征收12%的關稅,B國也相應地同意對進口的a產品征收8%的關稅。如果C國也向A國出口b產品,那麼A國會要求C國對來自A的a產品進行進口關稅減讓,如果C國拒絕該項請求,那麼A國和B國將不得不重新考慮初步達成的關稅減讓協定。總之,成員方將不得不考慮總體經濟利益平衡的問題。最後,參加範圍不夠廣泛。由於產品範圍由少數參與方來確定,所以非主要供應方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