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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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後拆料,屬於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後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係,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幹年使用權),一般低於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一次付清,有的採取分次付款。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於契約成立後10日內,按當地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一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註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徵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於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徵契稅,也不更換契證。
(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契稅,並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