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單純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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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純承兌(non-absolute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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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單純承兌[1]
不單純承兌是指承兌人對匯票進行附條件承兌或者變更承兌。我國《票據法》規定,不單純承兌即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發生拒絕承兌的效力。
不單純承兌的種類[2]
(一)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於承兌時對付款附加條件的,是附條件承兌。
票據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證券,不僅出票時不應對付款附加條件,其他附屬的票據行為,也不應對付款附加條件。考慮到承兌和付款有諸多複雜問題,絕對禁止附條件承兌有時反而對持票人不利,因此許多票據法上有條件地認可附條件承兌。這種立法,一方面要求承兌必須是無條件的,附加條件的,以拒絕承兌看待;另一方面,又規定承兌人仍應按其承兌向持票人負付款責任。日內瓦《統一匯票和本票法》第26條即是這樣規定的。
在《英國票據法》中,附條件承兌包括一部承兌、限地付款承兌、時間附有條件等。
我國《票據法》未另定“一部承兌”,似可認為第43條所稱“條件”為廣義,包括了一部承兌。
(二)一部承兌
付款人僅就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承兌的,是一部承兌。
我國《票據法》未規定一部承兌,如上所述,第43條所禁止的附條件承兌中,應包括一部承兌。一部承兌對持票人不利,它減弱了匯票的信譽和票據權利的安全性。
日內瓦《統一匯票和本票法》第26條認可一部承兌,對未承兌的其餘匯票金額,在第43條定為部分拒絕承兌,持票人得作成拒絕證書,向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