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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純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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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純承兌(non-absolute acceptance)

目錄

什麼是不單純承兌[1]

  不單純承兌是指承兌人對匯票進行附條件承兌或者變更承兌。我國《票據法》規定,不單純承兌即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發生拒絕承兌的效力。

不單純承兌的種類[2]

  (一)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於承兌時對付款附加條件的,是附條件承兌。

  票據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證券,不僅出票時不應對付款附加條件,其他附屬的票據行為,也不應對付款附加條件。考慮到承兌和付款有諸多複雜問題,絕對禁止附條件承兌有時反而對持票人不利,因此許多票據法上有條件地認可附條件承兌。這種立法,一方面要求承兌必須是無條件的,附加條件的,以拒絕承兌看待;另一方面,又規定承兌人仍應按其承兌向持票人負付款責任。日內瓦《統一匯票和本票法》第26條即是這樣規定的。

  在《英國票據法》中,附條件承兌包括一部承兌、限地付款承兌、時間附有條件等。

  我國《票據法》未另定“一部承兌”,似可認為第43條所稱“條件”為廣義,包括了一部承兌。

  (二)一部承兌

  付款人僅就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承兌的,是一部承兌。

  我國《票據法》未規定一部承兌,如上所述,第43條所禁止的附條件承兌中,應包括一部承兌。一部承兌對持票人不利,它減弱了匯票的信譽和票據權利的安全性。

  日內瓦《統一匯票和本票法》第26條認可一部承兌,對未承兌的其餘匯票金額,在第43條定為部分拒絕承兌,持票人得作成拒絕證書,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徐開墅主編.民商法辭典(增訂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2. 劉心穩編著.票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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