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单纯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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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纯承兑(non-absolute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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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单纯承兑[1]
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人对汇票进行附条件承兑或者变更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不单纯承兑即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的种类[2]
(一)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于承兑时对付款附加条件的,是附条件承兑。
票据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不仅出票时不应对付款附加条件,其他附属的票据行为,也不应对付款附加条件。考虑到承兑和付款有诸多复杂问题,绝对禁止附条件承兑有时反而对持票人不利,因此许多票据法上有条件地认可附条件承兑。这种立法,一方面要求承兑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条件的,以拒绝承兑看待;另一方面,又规定承兑人仍应按其承兑向持票人负付款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26条即是这样规定的。
在《英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包括一部承兑、限地付款承兑、时间附有条件等。
我国《票据法》未另定“一部承兑”,似可认为第43条所称“条件”为广义,包括了一部承兑。
(二)一部承兑
付款人仅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承兑的,是一部承兑。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一部承兑,如上所述,第43条所禁止的附条件承兑中,应包括一部承兑。一部承兑对持票人不利,它减弱了汇票的信誉和票据权利的安全性。
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26条认可一部承兑,对未承兑的其余汇票金额,在第43条定为部分拒绝承兑,持票人得作成拒绝证书,向前手行使追索权。